全國人大談生物安全法
來源:廈門衛健醫藥有限公司日期:2021-02-09字號: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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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有關生物安全法的制定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在制定生物安全法的過程中,法工委對生物安全領域的主要風險進行系統梳理和規范,完善防范機制,健全基本制度,全面防控各類生物安全風險,“這在各國生物安全立法中尚屬首例”。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生物安全法,將自2021年4月15日即中國第六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起施行。該法明確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則,規定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袁杰介紹,生物安全法對各類與生物安全相關的主體和活動嚴格要求,明底線、劃杠杠、立規矩,加強監管,嚴防生物安全事件發生,確保安全。同時,支持生物安全事業發展,鼓勵生物科技創新,加強生物基礎科學研究和專業人才培養,加快生物安全國家戰略資源平臺建設,促進生物技術和生物產業健康發展。 在風險防控上,突出預防為先。袁杰介紹,一方面,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主動開展監測,及時進行預警,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另一方面,要求從事生物安全相關活動的主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嚴格遵守管理規范。這樣雙輪驅動、雙管齊下,從源頭上防止生物安全風險發生。 此外,根據不同的風險來源劃定不同的生物安全領域,在各領域內又區分活動的風險程度和危害大小實行分類管理,明確相應的活動要求,規定不同的管理措施,遵循規律、科學應對、精準施策,增強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生物安全領域總體上屬于新興領域,涉及范圍廣、發展變化快,有些領域已有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有些活動還缺乏法律規范。對已有規定的,進行整合提煉完善,上升為基本制度,并做好銜接、形成合力。”袁杰表示,對暫時還沒有規定的,目前能夠看得準的,作出針對性規定,填補法律空白;對還需要繼續探索的,作出原則性規定,為實踐留有余地,也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法規預留接口。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制度建設上,生物安全法還完善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基本制度。比如,規定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標準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準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等11項基本制度。
同時,健全各類具體風險防范和應對制度。針對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安全,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等生物安全風險,分設專章作出針對性規定。此外,還加強生物安全能力建設,從嚴設定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