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做到依法科學、有序防控,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就海關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解答如下:
Q:海關在國境口岸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實施衛生檢疫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A:《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下簡稱《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是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賀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和公布。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以及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5號(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經國務院批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綜上,海關應當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國境口岸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實施衛生檢疫。
Q: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海關應當采取哪些應急措施?
A:直屬海關職責——根據《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八條、第十四條規定,各直屬海關履行下列職責:在本轄區組織實施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預案;調動所轄關區的力量和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海關總署報告應急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協調與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口岸管理部門、邊檢等相關部門的聯系;成立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承擔相應工作。
隸屬海關職責——根據《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各隸屬海關履行下列職責:組建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現場指揮部;與直屬海關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共同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隨時上報信息;加強與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聯系與協作。
Q: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的依據是什么?不如實填寫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A: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同時,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6號(關于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關總署經研究決定,在全國口岸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中華入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進行健康申報的制度。出入境人員必須向海關衛生檢疫部門進行健康申報,并配合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醫學排查等衛生檢疫丁作。《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偽造或者涂改檢疫單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Q:海關在國境口岸發現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時,應當采取哪些衛生檢疫措施?
A:《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尸體,必須就近火化。《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向當地口岸海關報告,海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衛生檢疫處置措施。對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依法予以留驗和醫學觀察;或依照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中華入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互相通報。
Q: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應當怎樣處理?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礙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Q: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海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應當如何處理?
A:《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對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及時進行檢疫;違法失職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范圍是怎樣的?
A: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注:關于捐贈人、捐贈物資、受贈人的具體范圍,可查看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公布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以及財政部、南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Q:疫情防控期間如何辦理海關行政審批事項?
A:行政相對人可通過海關行政審批網上辦理平臺(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選擇“行政審批“中的相應功能),辦理各項行政審批事項。行政相對人在辦理各項行政審批事項業務中如有問題,可咨詢12360海關服務熱線。
Q: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發熱咳嗽癥狀,并造成傳染病傳播的,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A:《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入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百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Q: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違法活動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A:《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